新闻 | 财经 | 证券 | 经济 | 基金 | 能源 | 科技 | 宏观 | 房产 | 期货 | 理财 | 汽车 | 配资 | 黄金 | 法治 | 原创 | 头条
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

发稿时间:2016-05-05 10:58:07 来源:财经界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至2013年,宋斌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公司)对“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工作期间宋斌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8月宋斌辞职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作。2013年10月16日,宋斌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经鉴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术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与梅花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审计,梅花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研发成本为1600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宋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5月28日移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传播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投入巨额成本研发的成果进入公众领域,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遭到破坏,商业价值完全丧失,给权利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着重对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根据研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案的查办解决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难点,有助于引导权利人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力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责任编辑:夏晨风

新浪微博      财经界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