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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纪委集中曝光七个“为官不为”的典型案例 为干部们敲响“警钟”(2)

发稿时间:2016-05-05 18:26:23 来源:财经界

 
  龙华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在路灯组未按规定核对有关辖区内户外广告灯箱、候车亭用电记录及计费表数据的情况下,核计人员却按惯例审核确认深圳市易图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图美公司)填报的用电及计费数据,并在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情况下,财务人员直接让易图美公司缴费入账。经核算,易图美公司从2010年1月起至2013年7月(合同期内)欠缴管理费,2006年1月至2015年2月少交、漏缴市政用电电费。龙华办事处执法队副队长(时任龙华办事处市容环卫科科长)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龙华办事处市政服中心主任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龙华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某等7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006年至2015年,易图美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大浪办事处市政中心缴纳电费,欠缴电费,长期无人主动催缴。大浪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原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郑某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路灯组组长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市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曾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7年至2015年,易图美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民治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缴纳电费,深圳市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民治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缴纳水、电费。中心未能及时核算、主动催缴,长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欠款。民治办事处土地整备中心负责人(市政服务中心原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邓某某、路灯组组长黎某某、财务报账员曾某某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
 
  福田区梅林街道执法队队长叶某某玩忽职守危害食品安全。
 
  2013年12月,时任梅林街道执法队队长叶某某在打击私宰生猪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私宰窝点专项执法的行动部署,并且在上报的行动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巡查中发现私宰生猪违法活动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组织打击行动,导致私宰违法活动没有得到制止,大量私宰猪肉流入市场,危害食品安全。经媒体曝光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叶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5
 
  宝安区塘头派出所原教导员单某某等人玩忽职守充当保护伞。
 
  2013年10月,林某等人在塘头派出所辖区开设赌场,期间群众多次举报。时任塘头派出所教导员单某某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警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监管不到位,导致该赌场长期存在。副所长谢某某、陈某某、警员张某某等7人收受贿赂充当该赌场保护伞。单志雄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谢某某等7人也受到相应党政纪处分。
 
  6
 
  南山区塘朗派出所治安组民警罗某某接受他人请托,不正确履行职责。
 
  2015年1月31日晚,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塘朗派出所治安组民警罗某某在侦办塘朗新村一起涉嫌“六合彩”外围赌博案件过程中,既未按规定将案件信息录入“广东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也未将涉案人员带到办案区接受审查,而将该案交由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巡防队员办理,致使本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人员逃避处罚,并于事后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请托人所送高档香烟2条。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7
 
  深圳市宝路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等人监管不力以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宝路华下属企业深圳市宝路华顺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观澜汽车站出纳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宝路华集团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兼观澜汽车站站长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观澜汽车站国有资产。苏某身为宝路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司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不到位,以致公共财物被挪用、贪污。黄某某身为宝路华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未认真履责抓好公司财物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对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不到位。骆某某在担任宝路华公司财务预算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期间,部门未能切实发挥财务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能。郑某某在担任观澜汽车站副站长、负责分管财务工作期间,出纳叶某某多次挪用公款,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胡某某担任深圳市宝路华顺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观澜汽车站会计期间,未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负有直接责任;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观澜汽车站国有财产。苏某、黄某某、骆某某、郑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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