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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9)

发稿时间:2016-09-28 15:51:55 来源:本网原创

  2015年,公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计划将百鸟园、佛光路和承露台三处厕所进行改(扩)建和新建,并考虑到观音山山顶的人流量最为集中,计划在观音广场建设一座三层共约1300平方米的五星级公厕。

  公园方面表示,如此惠利民生、提升服务水平的公共基础设施升级,却连遭相关部门的阻挠。在观音山顶厕所建设完工后,樟木头镇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约谈公园负责人,以“观音广场旅游厕所为违法用地”为由,要求公园立即拆除该厕所。

  而在旅游厕所建设之前,观音山公园已经提交给东莞市旅游局一份关于旅游厕所三年建设规划的函。公园将此份盖有东莞市旅游局公章的文件复印件给樟木头镇委镇政府、樟木头镇国土局后,镇国土局才没有强硬进行拆除,而在此的几年间,公园曾多次送请示镇政府,要求按照规划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均无回音。)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说:这个案子看了一下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一个终审的判决,已经确认了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它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物权法来讲,承包,对成员外包,外来承包,他们属于另外一种承包,他这个承包是合法的,最高法院有判决了。他现在遇到的问题,在合法权益之外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工程穿越森林公园的问题,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才可以。刚才王律师讲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他是不可以通过的,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他这个不符合这些规定。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了之后,他也应该跟这个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确定补偿的数额,才可以,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让你通过了,就可以随意想怎么办怎么办,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者进行补偿的。

  另外一个就是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按照刑法处理也可以,另外按照民法来讲,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损害承包经营权,损害森林的利益,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这个补偿需要证据,谁去破坏了?你去起诉他,你得拿出证据事实来,才可以起诉去补偿,刑事和民事都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收购的问题,收购有两种,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收购,你想买我东西,咱们要协商价格,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另外一个不叫收购,叫征收,国家想要这个东西,把你拿过来,那是有法定理由的,必须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别人的东西,那个还给补偿的。这两种都够不上,你们这方面利益受保护的利益是比较充分的,看不出来对方有什么理由进行收购。

  著名学者、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特邀研究员仲大军说:我非常佩服你,你们公园坚持十几年了,居然能大旗不倒,扛到现在,因为你这是一个唐僧肉,毫无疑问的一个唐僧肉,价值多少。镇要挖你们,市里要挖你们,你能坚持到现在,永军说幸亏我们的司法,我们的法律还有一定的作用。我们真是要感谢我们的法律,我们一旦承包了,我们要按法办事。中国幸亏走向了法治国家,如果不按法律而按意识形态,早就把你干掉了。你私营企业凭什么搞国家森林公园?你打国家森林公园牌子的时候,刚才几位先生质问的非常好,一提国家森林公园,这应该是国家经营、政府经营,怎么让你们私人经营了?这涉及到我们国家意识形态理论的问题。关于名称的问题,怎么把名称的问题和实际内容问题结合好,你们要思考。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教授说:我事先浏览了一下材料,刚才又听几位负责同志的介绍,有几个印象。第一,搞了十多年,搞到现在这个份上,是不容易的。从一个民营资本来承包集体的森林资源,然后搞起来,中间又逐步的升级,最后成为国家级的森林公园,这个功不可没,我觉得应该给予肯定,这是一个印象。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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