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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恶意担保涉诉近15亿 中超控股创始人“出山”能否挽狂澜于既倒(2)

发稿时间:2019-05-15 08:35:21 来源:鲁网

  据中超控股披露,在19.08亿元股权收购款里,有5.5亿元是鑫腾华的自有资金,5.5亿元来源于黄锦光实控的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其余款项则要通过股权质押融资来支付。 

  而在项目推进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存在严重分歧。原本2018年5月通过的“为中超鹏锦提供不超过5亿担保额度”的董事会决议,在6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却被完全推翻。 

  “深圳鑫腾华曾提出成立一个日化方面的子公司,准备融资5亿元,并让上市公司替他担保,我作为二股东否决了,因为这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很大风险。”杨飞表示。 

  事后显示,在2018年7、8月间,黄锦光已采用私刻公章方式,未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就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个人及关联企业债务问题提供担保。截至目前,该类恶意担保被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案件有27起,涉诉标的本息合计约15亿元,且已有诉讼被一审判决需要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正在把上市公司拖向深渊。 

  到了2018年9月份,黄锦光方面又向相关银行发出《告知函》,《告知函》显示,黄锦光先生已明确表示,暂停为公司任何借款、贷款签署连带担保文件,从即日起暂停对公司新增或到期续做的借款、贷款承担任何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拒绝为公司正常经营提供法人代表相关证件。 

  “该行为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杨飞表示,针对这种情况,中超集团不得不出面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并由杨飞、中超集团及中超集团旗下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贷款追加了连带责任担保,以减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杨飞坦言,中超控股出现危机时,其完全可以置身事外,尽管仍持有8.76%的股份,但只要公司不退市,其损失终究有限。如今杨飞主动“入套”,用个人及中超集团资产为上市公司担保,就是不忍见正常经营的公司被搞垮,公司员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保经营呼吁“活封”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在杨飞“出山”后,其开始消除黄锦光对中超控股的影响,致力于让上市公司重回正轨。2018年9月27日,中超集团向中超控股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并提交议案请求罢免黄锦光的董事长职位、黄润明的董事职位以及黄润楷的董秘职位。10月17日,上述议案均经股东大会高票通过。 

  

  2018年11月26日,中超控股发布了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已由深圳鑫腾华变更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由黄锦光、黄彬变更为杨飞。公司拟调整发展战略,不再开展日化板块业务。公司将利用长期专业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优势,做大做强电线电缆业务。 

  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中超控股实现营业收入76.36亿元,同比增长2.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44.02万元,同比增长2.06%,基本保持平稳。而2019年一季报显示,中超控股今年前三个月实现营业收入17.75亿元,同比增长24.85%;归母净利润864.34万元,同比增长39.64%,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而现在摆在中超控股及杨飞面前的难题是,如何使上市公司从黄锦光的恶意担保中脱身出来,轻装上阵。 

  针对这一点,中超控股在公告中表示,希望且相信法院最终能给中超控股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广大受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法律之正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因恶意担保诉讼,中超控股部分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尽管被冻结的并不是公司主要支付账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更让中超控股担忧的是,如果后续诉讼都申请冻结账户手段,可能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马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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