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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阵营“抽屉协议”曝光 皖通科技实控权争夺再现争议(2)

发稿时间:2020-05-19 10:55:14 来源:财经界

“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角度看,只要签署了事关上市公司重大事务、可能对上市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协议,就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信息披露。尽管各方形式上签署的是备忘录,而非合同或者协议,但其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的实质内容,不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行为值得商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舒知堂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备忘录有关于一致行动的要求和约定,并希望达到一致行动的实质效果,但又不希望公开,属于典型的‘抽屉协议’。”

舒知堂指出,备忘录部分内容带有威胁或胁迫的性质,以此逼迫协议一方接受其条件。“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其效力存疑。”他表示,双方可以签署一个规范化的协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此外,备忘录约定的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签署方能够行使的权利范围。例如,董事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投票表决选举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等。

“不规范的‘抽屉协议’,事实上也没有通过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披露,这些缺陷和隐患,导致这个协议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履行。”舒知堂坦言。

“有争议恰恰说明,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韩力对此回应。

监管机构关注

皖通科技控股股东南方银谷近期向皖通科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受阻后,其于5月13日在某都市报刊登《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通知》)。深交所当日随即向皖通科技发去关注函,要求公司及南方银谷说明相关事项。

深交所指出,南方银谷于4月22日提请皖通科技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说明,相关程序是否侵害了股东权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要求南方银谷说明其在媒体刊登《通知》的原因及合规性。此外,深交所要求南方银谷说明召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黄林表示,南方银谷作为控股股东,在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处处碰壁,无奈之下遂采取在非信披媒体刊发通知的动作。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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