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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在我国4省市进行试点

发稿时间:2016-04-10 22:56:10 来源:财经界

  在最近的报道中介绍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汇总审查之后最终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经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了引发工作,并且在此文件引发工作之后,决定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省、直辖市中开始进行试点工作。

  有关部门在介绍中表示,该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列明了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为、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及其注意事项。在该文件中共列举了328项内容,其中包括禁止准入类的96项清单,限制准入类的232项清单。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在对于该文件的解释中表示,对于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如果通过总体面进行考虑,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衔接。

  其中在国家发改委的介绍中表示,一张清单主要是指两层含义,其中一方面是强调清单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所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范围,另外市场准入清单以外的事项则通过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条文来自行决定。另一方面就是强调制度的统一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的管理制度,一定要做到全国一张单子,。特别是在没有经过国务院授权之下,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自己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不得在国务院下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擅自增减、变更该负面清单中的条目。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在我国4省市进行试点

  另外在前文中提到的两个类别主要是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的信息。这种类型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行为,或者其他的市场进入经营行为。

  在三种准入方式中包括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结构在受理之后也不得审批、核准,也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者通过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是作为是否准入的决定,或者市场主体通过按照政府制定的法规采用同市场准入的条件和准入的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相符合的准入方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范围,各类型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法律平等的进入该市场,政府对此不在进行审批。

  在最后说到的四个衔接中,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此外还要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等多方面的条文进行更加合适的衔接。

  在该文件中还提出了此文间的实施步骤,其中包括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底到2017年2月31日,在部分地区中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且积累经验,从2018年开始推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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