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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酒后坠楼致残酒友判赔:伤者起诉索赔123万余元(2)

发稿时间:2016-08-11 10:15:40 来源:财经界

  叶康要求法院判决崔宇等4被告和酒店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3.8万元。目前不能预计的后期治疗费,待发生后再另行追偿。

  被告崔宇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也在醉酒状态,而原告对自己行为有控制力。共同饮酒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原告本人是喝酒的发起人,进入酒店是原告自己的行为,被告没有强迫。

  其他三被告辩称,喝完酒他们就回家了,对酒后发生的事故不存在法律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店方辩称,起诉酒店没有法律依据,酒店不是饮酒的发起者。  

  网络配图

  法院判决 一被告赔35万元

  近日,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确定原告叶康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叶康与被告崔宇进入某酒店后,虽已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完全神志不清,结合公安刑事侦查材料所证实的情况,叶康对坠落受伤应有较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崔宇的赔偿责任。被告申武等3人对原告叶康的损伤无过错,3人共计已经给付的1.9万元属于补偿性质,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根据《侵权法》,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崔宇赔偿原告叶康各项损失共计353717.4元,减去崔宇已给付的26.94万元,余下8.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叶康与被告申武互请吃饭饮酒,谢强等参与属“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均出于增进彼此感情的良好动机,但该饮酒行为一旦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则要审查在“情谊行为”中,各方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叶康与四被告在一起饮酒,叶康虽已醉酒,但从原、被告几次饮酒的地点看,均处于安全场所,与原告发生伤害地点无直接联系,且叶康的家就在烧烤店附近,几名被告各自回家也在情理中,因而被告申武等3人不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宇酒后与原告叶康一同去酒店,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叶康入住某酒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健康权纠纷案中不宜并案处理,原告叶康可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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