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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临近,罕见判决,意图否认VIE架构?

发稿时间:2019-01-29 14:09:45 来源:财经界综合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则关于VIE架构下境外母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的生效判决引起了市场的特别关注(2018京03民终13487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与蒲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其认为“在湖南电广传媒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过程中,对拟购买的资产即掌阔传媒公司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但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披露……”。这一结论和大家对中国证券监管的普遍认知不同,这也算是国内首例不认可VIE架构下境外公司股东权利的生效判决。
 
  时下,在上市或者并购等资本运作时,股份代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但因股东隐瞒代持、虚假陈述造成上市或者并购不能成功的例子,倒是并不常见。
 
  这一判决,引起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类VIE创业公司的广泛思考。公开资料显示,蒲某的隐瞒让上市公司错失收购的先机,且浪费大量管理成本及交易费用。然而蒲某却不构成任何违规,且不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吃的亏该找谁呢?
 
  继而人们不禁要问,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股权归属究竟要不要披露?如果在资本运作时,代持的股份要不要披露?这一判决对以后的涉及VIE架构公司的上市,特别是科创板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案件的前世今生
 
  这是一桩旧案。2010年11月,掌阔传媒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11年10月,经过增资以及股权转让的方式,掌阔传媒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至85万元。
 
  同一时期,掌阔传媒搭建VIE架构。此后,掌阔传媒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2015年9月,股东蒲某将其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智德创新公司、郭某等。蒲某系智德创新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智德创新99.9%股权。
 
  这一年,掌阔科技寻求上市公司并购机会,由于其出色的经营和行业地位,获得了A股上市公司电广传媒的青睐,拟以估值13亿人民币现金加股票方式购买80%的北京掌阔股份,同时拆除VIE架构。
 
  根据公告显示,2015年掌阔科技获得了湖南电广传媒的2亿8千万的第一次增资,湖南电广传媒因而持有掌阔科技21%左右的股权。
 
  此次交易中,监管机构曾出具了质询,掌阔传媒的各方股东做过一份这样的陈述:乙方以及掌阔传媒公司所提供的的掌阔传媒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以及内容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并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2016年11月,湖南电广拟通过发行股份以及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10.4亿元的总价款收购掌阔传媒公司80%的股权。各方出具的报告与上述情况一致。
 
  本来各项事项稳步推进,但事与愿违。
 
   在2015年湖南电广对北京掌阔科技的并购期间,持有大量股份的蒲某并未对自己所做代持安排做任何披露,同时,对被其代持股份的好友完全隐瞒并购交易。几位蒲某好友一怒将蒲某和掌阔科技告上了法庭,并举报至中国证监会。在起诉书中,其好友请求确认自己在北京掌阔科技公司中的股权,同时请求蒲某向掌阔科技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由于其好友向证监会的举报,导致湖南电广传媒对于北京掌阔的并购交易严重受挫。
 
  而且,经过此番事件,掌阔科技的收购越来越难以成行,因为股权有争议,市场环境也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
 
  面对此种局面,北京掌阔科技的包括许某在内的其他股东无奈将蒲某起诉,向其索赔几亿元的损失。
 
许某的诉讼理由
 
  许某是掌阔科技的股东之一,其诉求是智德创新公司、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要赔偿1017.88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没有判蒲某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了智德创新公司与蒲易既未违法法定披露业务,也未违反合同约定德披露业务,在许某看来,与证监会的规定直接矛盾,也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通例的交易规则和披露规则相悖。
 
  其次,一审法院以王某、方某所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股权已经被蒲某回购为由,认定蒲莫和德智创新公司未披露股权转让与代持不违法披露要求,进而不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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