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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卷土重来:这轮风险有哪些不同?(2)

发稿时间:2020-04-07 00:21:53 来源:财联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4月16日,证监会发言人明确表示,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场外配资风险极大,相关配资合同无法律效力,前几年配资平台跑路的事情并不罕见。做股票配资一定要找有牌照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不少券商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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