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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跑路过半:网贷是什么意思及未来网贷发展历程(6)

发稿时间:2020-11-04 12:06:10 来源:财经界

 
1、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媒体报导
 
由于网贷的蓬勃发展和平台数量的日趋增加,国内各家相关权威媒体均已开始关注这一新兴的行业,对其发展现状等问题进行调查报导。其中,较为引起关注的有:CCTV—13频道《网贷乱象调查》、人民日报《网络盘活小额信贷》、CCTV—2频道《网贷野蛮生长调查》等。
 
特别是2013年3月29日,CCTV—2频道播出的《网贷野蛮生长调查》,分别从网贷门槛太低、法律法规不规范、如何定格金融牌照、平台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等多个角度对网贷这一新兴行业做出了解读,并对网贷的积极作用作以肯定。其中,相关专家表示,网贷一方面确实存在社会需求,一方面网贷平台又陷入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的尴尬,对此专家建议要客观认识网贷平台的作用,其次尽快建立法律法规,相信必将推动网贷这一新兴行业向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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