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等与无条件情况下,互惠为何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总的来说,对等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支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也是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有力杠杆。
一、对等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结合
它反映为一种扩散的互惠,因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中内在地包含着“相互给予”这一元素。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中,缔约各方兼具给惠和受惠的双重身份,但待遇的相互给予是立即无条件的,“相互”不再意味着对等,否则就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中的“等量补偿”相距不远了。
因此有学者认为,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并非真正的最惠国待遇,而只是为对方提供了获得最惠国待遇的一个谈判机会而已。而最惠国待遇中的无条件性或自动性,首先维护的是平等待遇和非歧视的原则理念,因而可能导致缔约方之间无法实现对等,甚至在权利义务相距较大时产生“搭便车”的争议。
对等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无差别待遇,而对等减让可能产生有差别待遇。通过二者的结合,缔约方相互给予的待遇,因最惠国待遇条款而被所有缔约方享有。进而对等由差别待遇转化为无差别待遇,由双边对等转化为多边互惠。
然而在国际贸易体制中,对等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都无法单独提供令人满意的行为规范。正如当扩散的互惠中缺乏足够的规范认知和义务感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仅凭WTO成员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并不能为减让贸易壁垒提供动力。而对等的实质内容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动力源泉。
虽然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对等地减让贸易壁垒是重商主义贸易政策的核心残留至今,但是它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仅凭对等也无法成功促成多边贸易合作,对等这种具体的互惠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予以调和。
第一,最惠国待遇有利于避免对等谈判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
第二,全面坚持对等将使得谈判极度复杂化因而导致高昂的成本,而最惠国待遇有利于降低对等减让所产生的谈判成本。
第三,由于国家间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严格坚持对等可能会限制可能达成的合作机会,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运用有利于拓展合作范围。
第四,通过确保所有成员方境内的出口商都会被某一成员方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所影响,最惠国待遇能够增加国内利益集团游说保护主义政策的成本,因而有助于巩固和促进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与执行。
第五,由于对等的标准难以建立,各成员方在解释上的分歧可能会导致双边关系的紧张和对立,而扩散的互惠能缓解标准确定问题上的分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对等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之间内在地存在着张力,二者只有经过妥协和调和方能再多边贸易体制中共存。特别是当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对等共同被作为体制目标时,它们与多边主义之间可能缺乏足够的兼容性。
只有当多边贸易合作的收益超出贸易伙伴“搭便车”的成本以及多边谈判的交易成本时,在多边层面实施无条件MFN才拥有可行性。“主要供应方”谈判模式正是通过强调具体的互惠来降低“搭便车”的成本。若对等的作用力不足,无条件MFN可能导致多边贸易体制有缺乏贸易减让的动力和稳定性。
而当缔约方过于强调贸易关系的对等,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无条件MFN的适用,导致主要成员偏离多边主义,走向区域、双边甚至单边主义。依据协商一致原则所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正体现了对等与无条件MFN的妥协与配合,在坚持多边主义的前提下实现二者间的平衡。
二、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原则的互惠
互惠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堪称WTO的引擎。正如对等原则通过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为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提供了原动力,互惠原则也为WTO规则的建立、适用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互惠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指导着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规范,体现了WTO作为一项契约型国际组织的特征。互惠在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原则性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在学界获得了普遍认可。基欧汉认为,互惠是关贸总协定以及大国间政治关系中的核心规范。斯特兰奇提出,互惠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
经济学家琼斯提出,互惠原则是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和谈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所有成员方参与谈判并为其它成员提供贸易减让机会,因此是抵抗国内贸易自由化阻力的重要手段。乌尔夫认为,互惠和非歧视是WTO基本的规范和原则。互惠原则是缔约方贸易政策共同变化的一种“理想”目标,因此与非歧视原则一起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
有学者从宪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WTO体制中的互惠,他认为互惠是世界贸易宪法中的主要组织原则。作为基础性原则的互惠是一般性的互惠,它塑造着市场准入权利交易市场中的具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包含最惠国待遇也包含具体的互惠。由此可见,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不仅存在于规则层面,也存在于规范和原则层面。
在促进、协调各缔约方的合作交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互惠原则必然兼顾扩散的或宽松的互惠特征。因为具体的互惠更能反映双边关系的特征,而扩散的互惠更能反映多边的贸易安排。正如基欧汉所描述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是整体上建立在“扩散的互惠”基础上的混合的“发明”。
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原则的互惠必须能够容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实力差距,且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足够敏感。而对等减让实质上限制了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的有效参与,因而成员间贸易减让的对等难以成为公平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础。而互惠的作用不仅在于通过双边-多边的方式加速并拓展谈判进程,鼓励成员实质性参与。
还在于协调不同缔约方之间的实力差距,创造团队精神和信任感,以更好解决共同面对的挑战。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历史实践也进一步证实,作为WTO法原则的互惠应当是宽泛的。许多ITO和GATT谈判的参与者都想要共同建立一个贸易体制,让所有国家都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和非经济利益。
这种互惠理念不等同于重商主义下的议价模式,因为各缔约方参与这一贸易体制所获得的收益要比他们获得的市场准入权益更加广泛,且他们对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所作出的贡献,与他们在体制中所获利益之间的联系是模糊的。此外,尽管GATT1994第28条附加条款和贸易回合谈判的实践强调贸易谈判中的对等减让或平衡减让,但是“对等”或“平衡”只是谈判过程中的贸易减让目标,并非GATT/WTO规则或谈判结果的实质要求。
以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为例,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各缔约方在此期间作出的关税减让幅度差距普遍不平衡且相差很大。因而对等只是推动各缔约方或成员方削减贸易壁垒的途径和方式,多边贸易体制规则从未要求谈判结果或达成的协定必须实现贸易减让的完全对等或平衡。
结语
综上所述,互惠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作为原则的互惠应为宽泛的、扩散的互惠。互惠原则下,具有对等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两个关键性的规则支点,前者体现为具体的互惠,后者体现为扩散的互惠。在互惠原则下,对等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