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做客本期节目的当事人,他认为自己是合同的守约方,为当地招商引资谈合作。却不想事与愿违,为自己引来了祸端。不仅麦苗被毁,土地被占,还使得自己的公司停工,员工无处可去。他未来的路到底该何去何从?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听一听他的故事。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事与愿违。
招商引资7年,有关部门未能履约
据当事人权某描述, 2014年3月18日,他与山西某地的招商办签订协议,在当地投资建设服装工业园区。这一项目起初如约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获得了住建委的628亩红线土地批复,并被告知年底即可获得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据当事人表述:协议中也要求当事人在暂未建设的土地上种庄稼,以免浪费土地资源。
5年间,当事人表示:自己严格遵守合同相关协议,目前为止已经建设了2万余平方米的厂房、宿舍、办公楼, 购置了大量纺织服装类先进设备,在暂未建设的土地种上了小麦和连翘,同时仍继续为当地的招商引资做贡献,这其中就包括2020年与韵达物流达成了15亿的投资意向。但据当事人表示:相关部门不支持等原因造成了韵达物流这项招商引资项目最终未能落到实处。
当事人权某表示:协议中有数条有关部门未能如约履行的条款,其中包括:第2条,自由招商引资配套项目;第6条,土地证办理后10日内返还部分款项;第7、8条,承诺“七通一平”;第10条,向服装厂输送合格员工并提供部分资金。
三百亩麦苗连翘被毁,他求助无门
2021年4月13日17点左右,权某的员工发现有人强行将厂区北门及300亩小麦、连翘全部毁坏。当事人权某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4月14日,他也向县长,书记,招商办主任,镇政府邮寄紧急情况说明,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解决。4月28日,他前往县公安局向公安局长留言寻求帮助。除向县公安民警部门寻求帮助外,他还向市公安局、信访办、市长等进行留言去函,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为他查明真相。
5月5日,有关部门约见当事人权某,提出赔偿方案,但最终以谈判失败告终。7月17日,权某收到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通知,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这一点让他难以接受。
7月24日,当事人权某被告知,出现了一家“其他所谓招商引资”的企业,该企业实则是一家驾校,需要占用此前被破坏的,属于他的麦苗地。
事已至此,70岁的当事人权某称自己已有些心灰意冷,目前他的企业因此停止生产经营,员工也因此惴惴不安,无法正常上班,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已无法估量。他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查清究竟是谁损毁了他的麦苗和连翘,他的服装厂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继续如约经营下去。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原因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及当事人的遭遇进行了分析点评。
法律专家温毅斌表示:如果事实确如当事人所描述,那么这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对行政合同违约的案件。开铲车毁坏麦苗连翘的人是主犯,而背后的支持者即为共犯(或主犯)。
法律专家温毅斌表示:如果事实确如当事人所描述,有关部门放弃服装企业和韵达公司形成的大的招商引资,转而去选择一家驾校,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这种做法侵犯了当事人权某的合法权益。据当事人表述:事实上,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成立了处理小组,但是从结果来看,有关部门并没有作出实际的行动来进行追查和补偿,而只是表面的形式主义。
温老师最终表示:当事人有权向中院对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因损害麦苗等一系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都应由其进行赔偿。同时当事人权某也可以依据2014年他与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起诉驾校,因为按合同约定,属于权某的土地如果被驾校占用的话,属于典型的“一女二嫁”。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表示:如果事实确如当事人所描述,那么权某所在地区的招商引资环境就出现了问题,属于“只招商不养商”。招商引资的根本点站位出现问题,没有实现应有的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倾向,甚至背道而驰。如果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想法,可以通过带有补偿机制的三方进行协商解决,而不是将当事人权某的所有权益排除在外。
招商引资对于任何一个地区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招商的重点不仅是在“招”,更是在“养”,在于如何利用相关优势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谈及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老师认为:当事人权某首先应寄托于法律,或者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对有关部门进行追查,明确责任。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企业的发展生存仍和政府有着脱不开的联系。只有相关部门和企业为了一个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我国的经济发展才会有更加长足的进步。我们也希望权先生的合法合理诉求可以早日得到满足,企业重振旗鼓。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就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