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缓建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已核准未开工建设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结合电力供需合理安排已核准煤电项目的施工建设时序。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十)严格按程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 1、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前置条件不具备的煤电项目,不得核准。按相关规定,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前,其热电联产规划应已纳入相应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上大压小”项目核准前,要落实关停计划。 2、各省(区、市)已核准的煤电项目,未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管理处理力度 (十一)强化事中事后纵横协调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全国煤电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调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十二)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并结合工作情况形成监管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1、组织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监管。重点检查各地煤电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煤电项目布局原则等执行情况,煤电项目核准程序履行情况,核准在建煤电项目是否按规定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等情况,促进有关电力规划、政策落实到位。 2、组织开展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情况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升级改造任务落实情况、淘汰火电落后产能以及采暖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等相关情况的监管力度,促进国家专项行动目标顺利实现。 (十三)严厉查处违规建设。对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同时,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于违规建设的煤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予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