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福田发布公告称,5月14日收到东方精工(002611)发出的《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东方精工要求福田在收到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补偿金额以及补偿股份的数量。 在东方精工向福田发布的通知中,东方精工表示,普莱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人民币 3.77亿元,低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 6.21亿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普莱德原股东需要向东方精工赔偿26.45亿元,福田对应的补偿金额为2.64亿元,需要补偿东方精工46,315,141 股股票。 接到东方精工的书面通知后,福田在5月16日向东方精工发送了《关于提供普莱德 2018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沟通函》,福田要求东方精工按照当初约定,在5月20日之前出具普莱德的专项审计报告。 在公告中,福田表示,一直积极的在与东方精工进行沟通,截至目前,福田并没有收到东方精工的回复。 由此可以看出,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的问题,就是一份2018年度普莱德的专项审计报告。但东方精工在没有出具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单方面推进赔偿进程是否当初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记者专门采访了律师。 律师指出,东方精工的行为有违约的嫌疑,《利润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利润补偿是基于普莱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东方精工在没有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按照约定不能单方面推进补偿流程,同时补偿金额也不合规。 对于如何进入补偿流程,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专项审计,并于东方精工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出具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间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普莱德原股东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并将专项审计意见以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书面通知普莱德原股东。 此外,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是以东方精工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从双方的约定可以看出,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普莱德的专项审计报告,同时赔偿的金额也需要根据审计报告中的业绩表现来计算。 在没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前,东方精工就已经开始进行补偿通知流程,这并不符合双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 一位接近此事件的福田相关人士指出,在没有出具相应的合规审计报告,这笔赔偿是不符合规定,如果赔偿会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如果东方精工出具了普莱德的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并且审计报告中的业绩属实,福田愿意根据约定作出相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