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情况属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现在,儿福院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镇某的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取得镇某的医院出生记录等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福利院集体户办理镇某的常住户口登记。 【案例3】 捡来的孩子养了十几年 可以落户了 桐乡市沈某夫妇年过半百,一直未育。2000年,沈某在自己的小店门口捡到一个附有出生纸条的小孩,抚养至今。因沈某夫妇不愿送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亦因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小孩至今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类情况属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现在,沈某夫妇可向桐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桐乡市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签发《收养登记证》,办理小孩的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转桐乡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符合第三条第八项有关条件,小孩的常住户口可以非亲属关系在沈某夫妇户内办理登记。 【案例4】 “私奔”30多年 户口终于“回娘家”了 30多年前,原籍三门县的罗女士与象山县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罗女士一气之下与陈先生到象山县一小岛居住。由于她多年未回娘家,也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里认为她已外嫁,把她的户口注销了。 这类情况属于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