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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法院传唤当日自杀 何芬耿飚自杀原因

发稿时间:2018-05-07 00:33:26 来源:新浪新闻

湖北一女子法院传唤当日自杀 何芬耿飚自杀原因

5月4日,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办公室主任何芬的出殡日。

 
7天前的4月28日,何芬投湖自杀。
 
因深陷一桩刑事案件,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案件经湖北三级法院审理,何芬曾获定罪免刑的判决,但湖北高院认为该判决结果不合法律规定,何芬及同案被告人彭华刚不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而于2017年11月1日发回重审。
 
5月4日,武汉中院新闻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彭华刚、何芬一案目前仍未宣判,属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按计划将于下周宣判。
 
原审判一年,二审被中院发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何芬相关判决文书显示,何芬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其案件历时4年,经湖北三级法院审理,两次发回重审、5次开庭。
 
据湖北高院的裁定书、武汉中院判决书,何芬曾任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2014年10月23日,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芬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同案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创业促进处原处长彭华刚,被指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黄陂区经信局被控犯单位受贿罪;武汉市华宝织染有限责任公司被控犯单位行贿罪;另有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三人(分别为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生产经理)被控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
 
其中,何芬被指控的事实有三:
 
1、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彭华刚任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被告人何芬任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综合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2012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的职务之便,明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及原武汉市木兰纸业有限公司二分厂不符合申报条件,滥用职权,让上述二公司通过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手段通过审核,骗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人民币404万元。
 
2、被告人何芬在任黄陂区经信局综合科科长的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45万元。
 
3、2013年12月,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利用其管理工业园区电力专线建设补贴及受灾补贴的职务便利,为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拨付上述补贴款计人民币40万元。2014年1月,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本单位部分费用在武汉某公司报账处理,并由被告人何芬经手与武汉某公司副总经理石某、办公室主任陈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后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收受该公司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
 
法庭上,何芬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三个罪名都作了无罪辩护。
 
2015年5月22日,黄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芬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对其违法所得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被控单位受贿罪未被认定。
 
同案被告及被告人中,彭华刚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对其违法所得16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陂区经信局无罪;华宝织染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或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黄陂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所有被告人和华宝织染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6日,武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黄陂区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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