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和财政补助 ST圣莱妾艾影被罚60万元
5月11日讯 5月11日,*ST圣莱发布公告称,公司因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构财政补助,导致2015 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 1500 万元,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责令*ST圣莱改正,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将另行依法处理。
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
处罚书显示,圣莱达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 2015 年 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胡宜东在圣莱达主业亏损的情况下,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胡宜东了解到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拥有某影片的版权,就找到华视友邦法定代表人陈某,请华视友邦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将某影片全部版权作价 3000 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友邦应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前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当月,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 3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华视友邦未依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前向圣莱达支付 4000 万元,其中包含 1000 万元违约金。次日,法院裁 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29 日,圣莱达分三笔收到华视友邦转入的 4000 万元。 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 1000 万元违约金确认为 2015 年的营业外收入。
经查,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晚于违约条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而名义签订日先后出现 2015 年 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两个版本。
同时,该片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协议签署前,该片编剧、导演黄某、制片方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电影都拥有部分权利,华视友邦不完全拥有影视版权全部权利,胡宜东作为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个转让过程。
此外,从电影拍摄、许可申请等实际进度角度看,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即协议的名义签约日,该片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
调查还发现,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均系通过关联公司循环支付完成。
虚构财政补助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 1000 万元,确认为 2015 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转账 1000 万元, 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2015 年 12 月 29 日,宁波金阳光转款 1000 万元至慈城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2015 年 12 月 30 日,慈城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转给圣莱达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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