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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邵丽替人代考驾照 事发后二人均被公诉

发稿时间:2018-05-19 16:10:59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5月18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吴畏 赵九洲 覃丹凤)为了4000元的好处费,机动车“驾驶技术一流”的90后女司机雷某在驾驶证考试中,代替80后女学员黄某应考,被监考人员识破。今日,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雷某、黄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巴东首例代替考试案,在我省也不多见。

2017年上半年,黄某想考机动车驾驶证,但碍于自已仅小学肄业文化,担心考不过,便请开过大客车的雷某代替其应考,雷某同意。双方达成协议:科目一通过后,黄某即付给雷某全科目代考费4000元。

同年9月12日,雷某持黄某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和登记照,在巴东县一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同月27日,雷某持黄某的身份证在该驾校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顺利通过。黄某兑现承诺,由其丈夫付给雷某代考费4000元。

今年2月27日,雷某再次持黄某的身份证代替其参加科目二考试时,监考人员在核对学员身份信息时,发现应考学员“黄某”的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相符,便要求其现场回答黄某身份证后4位数。张口结舌的雷某因无法说清黄某的基本情况,只好承认自己是替考的“枪手”,驾校遂将雷某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雷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黄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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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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