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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珠熙:演员签阴阳合同涉嫌逃税 处罚超两次或触刑(2)

发稿时间:2018-06-05 14:51:10 来源:中国网

  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邓学平称,因此,司法实践中把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五万元。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有的法院确定为“数额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万元。

  丁金坤称,一般而言,财产合同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意曝光,以避免影响生活安宁,但如果曝光的是违法合同,则形同公开举报,是行使公民监督权,而非侵权。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举报者与被举报者都有一定法律风险,如若举报成功,被举报者受罚;如若举报合同不真实,则举报者亦有侵犯名誉权风险。

  “不管怎样,本事件给明星敲了警钟。明星必须合法纳税,作为表率,如果违法逃税,法律责任不免,明星声誉亦将扫地。”丁金坤说。(编辑夏珠熙)

责任编辑:夏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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