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互联”时代,“数据流动”推动全产业链经济增长,但以数据、隐私为目标的攻防对抗始终存在。腾讯安全管理部总监周正分享了腾讯安全守护者计划源头打击治理上游非法窃取信息数据,下游实施“敲诈勒索”“精准诈骗”的案例,和腾讯建立的一套“发现-对抗-治理-教育”立体化安全体系。腾讯安全管理部资深技术专家石追认为,终端设备、网络架构、系统平台和应用接口充斥着安全隐患,无法通过App治理毕其功于一役。数据安全风险源复杂且动态,需要App开发者、应用分发商、操作系统、终端厂商、SDK和API等多环节多场景多主体共力协同,行业自律与立法相结合,才能发挥成效。 新司法解释为打击网络黑产源头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今年两高共同发布了新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罪名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会上,来自司法、学界、行业的专家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治理网络犯罪所带来的影响展开了广泛的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吴峤滨结合新司法解释研究起草工作,介绍了注重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通过刑事司法倒逼加强行政监管等五个亮点,也谈了距离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有差距的几方面未尽之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王莹提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须考虑到互联网经济生态复杂、犯罪链条深长的现实,不应在无法查清泄露信息源头的情况下一律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进行划分,将服务提供者类型作为判断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王华伟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是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的义务,而非主动调查的义务,并且可以考虑设置责令改正程序的异议程序,异议成立后,阻却相应刑事责任。 腾讯安全管理部副总监门美子用新司法解释对网络黑产供给链中典型行为的“主观明知”进行了论证,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适用场景,应该是被帮助行为证明程度较低的场景。因此具有明知的帮助行为,尤其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技术支持帮助的”情形,譬如“接码平台”等,不必查明下游的具体事实,可直接认定本罪处理。 针对在立体复杂多样的黑产环境中,如何催生出千变万化的黑产形态的问题,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高级产品经理杨建从案件中分析归纳了当前网络黑产必备的三大要件——物料、流量和支付,并提出了“网络黑产供给链”这一概念。他指出随着打击对抗的升级,供给链表现出链条化、智能化、多元化等趋势特征。腾讯QQ安全高级总监王鲁强以“QQ绿萝行动“为例,介绍了通过线上安全策略主动识别并清除黑产帐号,同时结合线下打击的互联网平台治理办法。 据悉,高峰论坛至今已连续举办七届,始终关注互联网行业的焦点问题,共同研究探索网络安全的共治共享之道,为推动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解决当前互联网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