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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罚3万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生产、销售

发稿时间:2020-11-03 20:15:39 来源:财经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1月3日发布《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附原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不符最高罚3万这件事,让我联想到前阵子总局对外卖和生鲜市场缺斤少两事件处罚的事情,现在看来,是从正式法规上严格了对“缺斤少两”行为的处罚。市场监管局本身就是商业市场的“裁判”和“督导”,本身所处理的市场事件和监管就包罗万象,而随着电商和虚拟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局也在“进化”和发展,与时俱进。所以,这次新的严格规定来的很是时候,面对电商和外卖等行业的发展,这种商品实际量和标注的问题是常有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很重要。但也应该看到,从行政规定到实际执行还有一个过程,能否落到实处,商家严格遵循,也是考验市场监管智慧和方法的时候。

责任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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