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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临近,罕见判决,意图否认VIE架构?(2)

发稿时间:2019-01-29 14:09:45 来源:财经界综合


 
  但许某认为,不论回购时间在VIE架构拆除之后,回购本身即是应当披露的事项,蒲某在回购过程中对王某、方某隐瞒交易,侵占了本应由这两位享有的利益,并最终导致并购的失败,显而易见是侵权的。
 
  许某认为,根据湖南电广公司撤回交易的公告以及相关函件内容可以看出,蒲某隐瞒了其曾经发生的股权私下转让和代持事宜的事实直接导致了相关纠纷的产生,进而导致了并购交易的终止。
 
  而智德创新和蒲某认为,安沃开曼公司层面的股权转让实际并非完成,代持也并不存在,这两者的侵权也无从谈起。即便股权转让以及代持的实际存在,两者也没有相关的披露业务。王某、方某纠纷与并购失败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许某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但显然,在许某看来,蒲某的隐瞒代持是并购推迟的一个导火索。没有蒲某的隐瞒代持,就没有后续代持方因利益纠纷向证监会投诉,没有投诉,并购就可以按照原定计划推进。
 
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在许某众多的诉讼理由中,有一条受到市场关注——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记者注意到,按照证券法规,在证券市场的收购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须为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限制,并且无诉讼、仲裁争议或潜在争议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资产。
 
  由于上市公司系公共主体,其收购行为不仅涉及其自身,同时也影响到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秩序。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购属于积极信息,并因此可能会影响投资人决策和市场走向,但如果标的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控制关系不明,或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协议安排,或诉讼风险的,则将会直接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与价值,影响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收购。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以及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纰漏,最终将直接损害市场秩序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披露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必须把标的资产的真实权属关系、是否存在可能的涉及诉讼风险等因素完整、准确、充分的予以披露,使得市场以及投资能够据此做出风险判断与投资决策。
 
  那么,针对此次案件中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是否需要对代持情况进行披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李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建军联合发表意见称,根据中国证券法律以及证监会的前述规则,对于收购标的资产曾经搭建、拆除VIE架构的,要求VIE架构中境外公司的股权归属进行披露。而在境外公司股东存在代持的情况下,境外公司的登记股东为名义权益人。
 
  实践中,在代持情况下,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也会发生纠纷,而这种纠纷可能构成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阻碍标的资产权属的转让。
 
  上述专家团表示,在证监会的监管实践中,曾经存在代持的,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则往往会对境外公司代持关系的合法性、VIE架构拆除是否获得境外被代持股东等境外投资人的同意、被代持股东退出是否获得合理补偿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纠纷的可能性,则会就前述事宜进一步问询,并要求就是否构成交易阻碍等发表意见。
 
  所以在专家团看来,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当然应该要进行披露,这样才能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披露而做出相关承诺,显然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公开信息,上面几位专家都是国内证券行业最权威的专家,郭雳教授和徐建军律师是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曾直接负责中国证监市场上市及并购项目的审核批准。
 
  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判决,为什么和大家处理证券实务的普遍认知存在巨大冲突?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为何会颠覆人们的认知?未来,将会对中国涉及VIE架构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带来什么影响?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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