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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化债协议背后风险:掉进政府牵头的迷局里?(2)

发稿时间:2017-07-06 00:00:00 来源:新浪网

  《法人》记者注意到,2013年2月东胜区政府召开会议,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会议决议通知》形式通知东胜城投公司,要求东胜区城投公司代为偿还六笔债款。

  化债协议引发争议

  “政府拿着四个多亿的国资替王文明偿还不良贷款,却又让不具备还债能力的王文明偿还自己的工程款,签订协议时我们完全不知道王文明的债务是不良贷款。”李全有告诉记者,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他在五方协议上签了字,但目前来,看东胜区政府牵头的上述化债方案明显不合理,“感觉自己掉进了一个设计好的迷局里。”

  按照东胜区政府的回复,东胜区政府同意替王文明偿还所欠新华信托的4.83亿不良贷款,是为了向新华信托融资21亿,以缓解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那么,东胜区政府拿着近5个亿的国有资产替房地产商王文明偿还不良贷款,以此获得信托公司的21亿融资款,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还债,既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法律,地方政府不能动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还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意见》)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法人》记者,现在看来,东胜区政府通过代替个人偿还债务来获取融资的做法明显违反地方政府融资现行规定。

  此外,上述专家还分析称,东胜区的做法有几点值得质疑:一是,王文明所欠新华信托公司的债务明确为不良贷款,应该经过评估来确定实际价值,东胜区政府直接偿还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的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二是,五方协议是否有必要签订也存在疑问,即东胜区政府是否必须要替地产商还债才能融到资?

  《法人》记者采访东胜区政府和东胜城投公司过程,双方并未对上述问题做出答复。目前本案仍在诉讼中。《法人》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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