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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亿欠款13亿?民企老板:我"被套路"了!又见转单平账?律师:这个问题是关键(2)

发稿时间:2020-09-04 22:13:42 来源:龙虎网

  在彭中位的讲述中,在双方的借贷往来中,有着繁复的股权关联公司的账款倒转:

  2015年2月13日,深圳长源石化、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与金佛贸易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一天,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与金佛房产签订的《抵押合同》。2015年6月17日,黄某安排旗下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5000万元的资金通过长源石化兴业银行账户,由兴业银行作为向金佛贸易发放第一笔5000万元委托贷款。

  在2015年6月17日,金佛贸易公司首次收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发放的1亿元贷款中的5000万元。这时黄某提出要求将该5000万元的贷款偿还对其的借款。彭中位称,第二天,也即6月18日,其用该5000万元的贷款偿还了黄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合计出借的3600万元的本金。(注:也就是在2014年10月31日深圳长源石化公司的借款600万元和2014年12月15日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的借款3000万元。)

  对于剩余的1400万元,彭中位称,黄某特别要求用于支付其控制公司合计8500万元借款的利息。(注:这8500万元借款来自于,2014年10月31日深圳长源石化公司的600万元、2014年12月15日石化西南地产公司的3000万元、2015年2月9日四川欣程投资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2015年2月12日深圳市天宇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900万元)。

  2016年2月2日,黄某旗下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5000万元的资金通过长源石化兴业银行账户,由兴业银行作为向金佛贸易发放第二笔5000万元委托贷款,并于当日要求金佛贸易配合将该5000万元中的4900万元,用于偿还黄某公司在2015年2月9日和2月12日向彭中位借的合计4900万元的借款。

  而到了2016年6月6日、6月7日,委托贷款到期前,黄某再用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通过石化地产账户转金佛集团,分两次分别转款5000万元、合计1亿元用于向兴业银行偿还了贷款。

  “用这样的方式,经过两天的循环倒账后,对以长源石化名义委托兴业银行向金佛贸易分别发放所谓的两笔各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对其四个公司共计8600万元的借款进行了归还平账,但黄某既拒不退还原借条,也拒不出具任何收条。”彭中位称,“由此,从法律关系上,不仅导致我司仍尚欠原四个公司的借款未完全归还,其四个公司随时可以利用原借条及转款凭证,采取任何方式向我司主张债权,而且又因此形成了金佛集团负债石化地产4900万元的债务。”

  彭中位称,和上述的案例相似的方式——“以贷转贷、转单平账、故意制造银行流水、蓄意将公司与个人的借款进行混淆、逼迫重复出具借条、出具虚假借条、拒不退还原借条”等,“截至2018年初,除已归还了的共计23585万元借款外,仅欠借款18120万元。但却最终形成了39次借款,恶意垒高形成了132360万元债权。”

律师:是否涉嫌套路贷核心是存在指定关联公司放贷

  在彭中位向记者反映的整起借贷事件前后过程中,反复提及“转单平账”,认为黄某是一直在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资金来回倒账,用“新账平旧账”的“转单平账”方式,“不断虚增垒高我的债务,是套路贷”。

  那么在彭中位反应的这个情况里,是否存在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而有套路贷的嫌疑呢?

  “转单平账是个中性词,但是属不属于套路贷语境里的转单平帐还要具体看。”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转单平账,是否涉嫌套路贷或者诈骗罪,最核心的要点,即是否存在指定关联公司放贷,就是说,还款时债权人推荐的转单对象与债权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有,这才涉嫌刑事犯罪上的套路贷,或者转单平账的套路贷。至于这个关联关系是合作关系还是持股关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判断。”

  曾杰律师解释,“在前一笔贷款已经到期,或者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指定关联人借款,从而垒高债务金额,都有转单平帐套路贷的嫌疑。”如果是从彭中位上述介绍情况来看,该案例里,有石化西南地产公司与金佛贸易公司之间的两笔指定合计1亿元的转账,符合这一条件。

  “如果是出现了故意垒高金额的关联公司按次序放贷的转单平帐行为,那么一般来说,法院可以将其定义为涉嫌诈骗罪。”但是,“不是所有的转单平账、以贷还贷,都叫恶意垒高债务。”他介绍,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思就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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