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2021年:退市新规何时生效?以下是详细内容的合集。
什么时候修订了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此次改革充分考虑了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并根据“区别对待存量与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新旧规则的衔接作出了如下安排:
一、新规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后续适用旧规判断是否应恢复或终止上市,适用旧规执行后续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二是在新规实施前未暂停上市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以2020年年报为第一个起算年度,在新规中增加了“金额+比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在新规实施后,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起算年度。按照以上安排,2020年度是第一个适用于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年度,公司如果在2020年年报中触及新规指标,就会受到退市风险警告;如果在2021年年报中仍然触及新规指标,就会被终止上市。
3.对于已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而在新规生效之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报告之前,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根据新规对其股票进行判断,判断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旧规触及暂停上市标准但未触及新规退市标准的,将对其股票进行判断,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根据新规进行判断,如果新规涉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将撤销新规。
第四,新规发布后6个月内,对新增加的市值退市指标实行强制退市;对其他交易类别的强制退市指标,新规实施前和实施后公司的连续触及指标天数进行计算。
新规实施前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有可能触及旧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适用旧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项。
例如,如果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事实,公司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虽然会触及新规所规定的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情形,但因为新规的实施时间是从2020年度开始,所以这种情形不会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六、当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新规规定的其他风险警告情形时,应以2020年度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3个会计年度2018年至2020年。
此外,上交所还对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一是对风险警示板每日股票交易限制规则的例外适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新股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交易,不设涨跌限制。第三,落实新《证券法》中对 IPO条件的修改,同步修改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将原来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修改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