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午间,*ST长方(300301)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于6月25日举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吴涛祥的议案。但在投票表决中,两名董事对该议案投下反对票,反对理由称,总经理候选人吴涛祥有多项不良征信记录。
对此,*ST长方在公告中解释称,总经理候选人吴涛祥曾任柏狮光电董事,此后柏狮光电破产清算,但吴涛祥对柏狮光电的破产不负个人责任,吴涛祥在相关借贷纠纷中已清偿相关债权。截至目前,法院已将吴涛祥从“限高失信”名单中移除,吴涛祥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总经理候选人被质疑存不良征信记录
简历显示,吴涛祥出生于1973年,曾任深圳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宣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车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共青城星辰同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世代培恩控股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涛祥未持有*ST长方股份,与*ST长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董事会上,*ST长方董事梁涤成和独立董事王寿群对聘任吴涛祥为总经理的议案投票反对。
其中,梁涤成表示:总经理候选人有多项不良征信记录,履职经历也有多项不良记录,担任破产企业董事,且因对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权被冻结,且简历上隐瞒在关联公司任职且与其他董监高的关联关系,不具备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且不具有独立性,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以及流程违规,本议案违规、涉嫌违法。
王寿群也指出:吴涛祥的任职经历存在多次不良信用记录,其在光电行业中仅有担任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狮光电”)董事的任职经历,而该公司已在破产清算中。目前正处于长方的关键期,对总经理的任职要求应更加审慎和严格,鉴于现有材料未能体现吴涛祥的任职能力和综合素质,本人对吴涛祥的行业洞察力、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与总经理的岗位需求存疑。
公司: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
对于两位董事的反对意见,*ST长方解释称:吴涛祥在柏狮光电的董事任期已于2014年届满,同年柏狮光电停止经营,未办理董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开信息上仍显示吴涛祥担任柏狮董事。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柏狮光电破产。2022年5月30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按分配方案执行财产分配,不涉及吴涛祥个人责任。柏狮光电将于清算后注销,吴涛祥对柏狮光电的破产不负个人责任。
经公司核查,吴涛祥存在作为被告且败诉的诉讼案件,原告柏狮光电,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结果为于2018年3月31前偿还完毕原告35.5万元。根据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柏狮光电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未包含上述债权,结合吴涛祥确认其已清偿的说明,故吴涛祥已清偿完毕上述败诉案件债权。
另外,*ST长方还发现,吴涛祥存在一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由于该执行案件,吴涛祥被限制高消费。但经核查,该起执行案见系错误操作所致,根据此后工作人员与法院执行法官确认,截至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将吴涛祥从“限高失信”名单中移除。
*ST长方指出,吴涛祥任职的其它部分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其任职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此外,关于董事提出的“简历隐瞒在关联公司任职”的问题,公司回应称,吴涛祥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星辰同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吴涛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涛祥的任职资格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律师认为吴涛祥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子公司执行董事被免
除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外,*ST长方在6月27日午间还披露了公司于6月26日举行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除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暨委派新的执行董事、监事的议案》。但该议案同样遭到了梁涤成和王寿群两位董事的反对。
*ST长方表示,鉴于公司管理层多次与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李迪初及其管理团队就加强对康铭盛管控等事宜进行交涉,李迪初至今仍未向公司移交康铭盛的管控权;康铭盛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信息系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前突然提出大额返利,上述事项造成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为此,*ST长方于5月18日公告,为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风险事项,公司决定成立调查委员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公司聘请的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其他专业机构组成,调查核实造成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返利、存货、第三方回款、系统使用等事项,并提出整改建议。
最新公告显示,后续李迪初不配合公司调查委员会工作、拒不履行关于分红的股东决议,执行董事李迪初及监事陈璟亦拒不执行公司召开康铭盛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李迪初和监事陈璟已不能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再适合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职务及监事职务,公司决定免除李迪初执行董事、陈璟监事的职务。
对此,梁涤成提出反对,称会议材料准备不足,免除理由不成立,同时认为该议案有导致公司“摘星脱帽”无法实现的风险。他还直言:“排挤对公司有巨大贡献的康铭盛创始人李迪初,有造成康铭盛停产、员工失业和银行对*ST长方收贷的风险,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涉嫌滥用大股东地位无底线打压康铭盛。”
王寿群也认为会议材料不充分,无法发表意见;同时指出,目前*ST长方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康铭盛,罢免康铭盛创始人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市场带来较大影响,股东之间的纠纷不应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不建议罢免李迪初。
对于两位董事的反对意见,*ST长方表示,李迪初不配合公司调查委员会工作、拒不履行关于分红的股东决议等文件在前期已发送至各位董事。同时,自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召开通知至董事会召开前,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董事要求补充会议材料的说明或相关文件。李迪初及其管理团队以各种理由拒不移交康铭盛管控权、拒不配合公司调查委员会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风险警示的工作进展,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