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从狭义上讲,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这在如今的商业行为中尤其普遍,而我们今天节目的当事人就因为2011年一个所谓“融资”,掉进了无尽深渊,如今身陷囹圄。也是因为这个所谓“融资”成了他和全家人的梦魇。今天他的代理律师来到节目现场,讲述当事人背后的故事。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梦魇。
一场融资,让他坠入深渊
2011年11月4日、11月8日,当事人作为法人,代表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瑞隆公司)与杜彬签订了《融资合同》,景瑞隆公司合计向杜彬借款人民币1234万元,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澳林花园小区第1号楼1-6号房、第2号楼1-5号房地下2层房屋作为担保。2013年9月17日,因景瑞隆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杜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查封了上述房产。关于此次查封,当事人律师唐平认为:相关部门并没有办理查封所必须的备案登记,张贴封条等,属于无效查封。2015年7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支持了杜彬关于交付房屋的请求,但驳回了杜彬过户房屋的仲裁请求。杜彬于2015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
事关立案,兜兜转转为哪般?
2019年5月10日杜彬(此时杜彬已经死亡)与杜军向司法机关报案、2019年5月13日中院向区公安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要求追究项金平个人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的刑事责任。2020年12月30日,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4月29日,区检察院通知公安局立案,公安局同日完成立案。2021年5月3日公安分局拘留了项金平,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未获批准。2021年5月15日区公安分局突然作出《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至另一区域公安分局,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第一次庭审完毕。
诉讼管辖权存疑,犯罪主体不确定
代理律师唐宁阐述:在程序上,市公安局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送到另一区域是错误的,移送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项金平、杜彬、景瑞隆公司都在同一区,本案应由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唐律师还认为在犯罪主体上,项金平不应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本案从合同的签订到仲裁裁决的作出,涉案主体均为景瑞隆公司、不是项金平,项金平的所有行为是履行景瑞隆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同时项金平不是景瑞隆公司的唯一股东。
听了律师的案件过程阐述,法律评论员温毅斌认为:从主观方面,项金平无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故意,无逃避债务的故意,当时政府未按时支付景瑞隆公司相应的款项,导致景瑞隆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未能按时竣工交房,从而引发已购房业主以堵国道等极端方式,为了平息社会矛盾,协助政府息访、维稳,景瑞隆公司、项金平个人按照政府要求和指示处置涉案房产,其并无处置涉案房产的犯罪故意。唐律师表示:整个过程中,景瑞隆公司或项金平毫无决策权:改预售许可,只能住建委、房管局更改,改物业用房性质,只能全体业主同意。景瑞隆公司并未获取过一分钱,项金平更未获得任何利益。同时温老师认为:景瑞隆公司与杜彬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以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裁决,实则是一个民事案件,现在上升至刑事案件令人困惑。
借款人杜某已去世,案件走向是否合理?
据当事人律师唐宁阐述:杜彬已经于2017年11月16日死亡了,需要其继承人确定是否继承杜彬的财产,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或者予以撤销。公诉机关以杜军作为被害人是错误的。
本案签订的系无效合同,全体业主权益应顾及
据当事人律师唐宁阐述:景瑞隆公司与杜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外《融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大部分房屋尚未建成,查封房屋根本就不存在,这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关于保全请求范围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涉案房产为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及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及公共服务用房为全体业主所有。
何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方面,景瑞隆公司并未、也无能力实施变卖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唐律师最后补充到:本案即使有犯罪行为,也早就过了追诉期。本案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最长追诉期限为5年。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11月3日案发至今已过去近七年。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期、不应再追诉项金平或景瑞隆公司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那么关于当事人即将迎来的一审判决,我们真心希望是一个公正、可以服众的判决。让他和他的家人走出梦魇,迎接新的生活。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