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最高人民法院终判经营权归属,把公平公正还给承包人 2010年1月28日,石新社区居委会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与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开发合同的约定期限和数额投资建设森林公园,又以政府对开发合同项下的开发项目作出新的规划,以致无法实现订立开发合同的目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开发合同,要求黄淦波与观音山开发公司返还樟木头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观光旅游设施及其经营权。 同年,黄淦波及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诉石新社区居委会。此案与2010年5月28日经广东省高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于9月27日组织开庭质证。 201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高院依法判决,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委会败诉。广东省高院认为,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观音山经营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经营合同。败诉后的石新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多次质证、举证研判,2014年3月30日最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石新社区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驳回石新社区居委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至此经营权诉争终于尘埃落定。 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诉争的4年多,东莞市林业局局长之位已由罗松茂局长传位于胡姓局长。其间,东莞市林业局推波助澜,协助抢夺观音山不遗余力。黑幕愈演愈烈。 8、国家森林公园惊现多处豪华坟墓,林业局迟迟不公布调查结果 据媒体报道,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园内水库旁的山体上有一座圆形“豪华坟墓”坐落其间,占地近400平方米,颇具规模,墓前还放有两大水缸,十分气派。此外,在另一座山头上,还有疑似用石块建成的多个坟墓群。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陈景玉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突出的“豪华公墓”已存在多年,共有五处,最新的公墓建于今年清明前后,由当地石新村的村民私建而成。占地规模从50至100平方米不等,其中两个坟墓甚至占地近400平方米。“按照规定,国家森林公园不能私建坟墓,即使他们申请建坟,我们也不可能批准。” 观音山存在“豪华坟墓”的现象被媒体曝光后,东莞市林业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很快回应:当前正处于前期调查阶段,不能透露太多的具体细节。可惜至今已过十几个月,还没有调查完。 9、公园依据规定配备防火通道硬化道路 林业局选择性执法凸显基层执法乱象 2015年4月,清明期间,因村民烧香引起的火灾,使得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大片树林被烧毁。在公园内建立消防通道及蓄水池是观音山公园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建防火通道,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公园已向樟木头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修建防火通道和蓄水池。广东省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刘志勇称:“由于公园的所有行政许可申报,政府相关部门都要求提交《林权证》,而发包人石新村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了《林权证》上的使用权人长期未予变更,进一步导致公园无法提供行政许可申报所需要的《林权证》,使得公园开发建设的所有行政许可申报都无法通过。” 根据2007年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之规定,观音山公园作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依法应当有权配备必要的防火通道与设备。为此,公园决定对“飞云顶”至“吉祥大道”原有道路进行硬化修理。刘志勇称:“在保护森林生态原则指导下,我们对‘飞云顶’原有道路路面进行了缩窄硬化,并在道路周边的低洼地域和裸露地块修建蓄水池,因此这次修建,公园既不破坏林木,又能很好地履行保护森林生态之责。”但修建防火通道和蓄水池,观音山公园先后接到东莞市林业局做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3月27日东林罚决字[2018]第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观音山公园擅自在“飞云顶”(土名)山头的林地上挖山开路和挖水塘,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5970.50平方米,该行为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重。 这条路是历史上早已形成的,一直在使用,路上也没有树木生长,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舅打开谷歌地图:点击樟木头镇观音山公园从它最早显示的2003年的影像图至今,均是一条路,东莞市林业局的打击报复行为,太明显了!刘志勇说,“2011年底,西气东输工程就直接使用这条路作为指挥部,还在路的中段周边取了大量的土,形成了现在道路周边的低洼地域和裸露地块。对此公园多次进行举报,但当地政府一直没有处理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