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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被违规担保“坑害” 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发稿时间:2019-04-15 07:46:18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  中超控股10日晚发布两则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因前大股东黄锦光民间借贷纠纷,中超控股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中原告林宏勇起诉要求偿还借款1500万元的诉讼已初审结束,中超控股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中超控股之所以被列为被告,是因为黄锦光私刻公章、以中超控股名义对其个人或关联公司借款进行了恶意担保,且所涉案件众多,中超控股及众多中小股东是实际上的受害者。

而从既往案例来看,上海市高级法院、北京及上海的中级法院对ST慧球、亿阳信通相关担保案件的判决,基本明确了对上市公司类似担保案件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该担保无效。

对于一审结果,中超控股表示,“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就此案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捍卫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刻公章泡制假担保合同

公告显示,原告林宏勇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深圳鹏锦实业、广东天锦实业、深圳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中超控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锦光返还原告林宏勇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该款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所以中超控股不服该判决,是因为该担保是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为其原有债务追加的恶意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担保书》上加盖的公司公章是黄锦光私刻的,该担保事项不是中超控股真实意思表示。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黄锦光曾在2019年1月20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书面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了私刻印章、泡制假担保合同的事实。

在《情况说明》中黄锦光坦言,“本人在担任中超控股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受胁迫下,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私刻中超公司假公章,在广东省揭阳市以中超控股公司名义为本人及本人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据黄锦光介绍,在其入主中超控股公司之前,为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借款,后来发生财务危机,受到众多债权人的威迫和恐吓,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直到在进入中超控股公司后,都威迫其用公司追加担保。黄锦光被威迫得无奈,又经过咨询知道只要印章是假的,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于是为了人身自由的解脱,便私自刻了假印章,用假担保合同换取人身安全。

据了解,因私刻印章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黄锦光于2018年11月12日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也决定对黄锦光涉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其要件首先即为合同必须是各缔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沈涛律师分析称,从本案来看,原告林宏勇提交的担保合同并未通过中超控股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履行法定担保程序,且担保合同加盖的公章并非中超控股有效公章,无法认定中超控股有为黄锦光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涉案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沈涛律师认为,本案从签订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原告是否为善意、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进行考察,担保合同均是无效的,中超控股均不应承担责任。

中超控股被牵连多起诉讼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中超控股真是被黄锦光拖累不浅,如果此次违规担保案件被终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那后续的一系列违规担保诉讼,将严重影响公司业绩,中超控股的众多中小股东利益也将受损。

中超控股10日晚还披露,黄培潮诉广东鹏锦实业、黄锦光归还借款4412万元一案,已于4月9日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法院受理的黄锦光同类借款纠纷案件还有另外5起,中超控股无一例外都因黄锦光的恶意担保被列为共同被告。

4月1日,中超控股披露,在深圳红塔资产管理公司诉广东凯业贸易的5.8亿借款纠纷中,中超控股同样被追加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源还是黄锦光担任董事长期间一份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函。

据中超控股统计,截至目前公司涉诉的担保合同共计12笔,总额达到11.7428亿元,其中有8笔集中在2018年8月2日签订,8月3日、4日还各有一笔,如此集中签订的担保合同,被担保人要么是黄锦光,要么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其关联人。

责任编辑:马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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