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验资款莫名“消失”,债权人追回借款为何困难重重?
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采取增加股东的人数、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增资的方式增资扩股,本来是一件好事,也是目前企业发展中比较常见的经营模式,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长远发展、提高营业收入和利润。
也有很多企业通过借贷的方式,完成增资。值得所有企业引以为戒的是,万一增资扩股失败,你投进去用于验资的钱,是不是还能够回到你的口袋里?而对于出资方来说,你借给别人仅是用于验资的钱,事了之后,是不是还能够属于你?
太原就有这样一个“冤大头”,兢兢业业、起早贪黑经营企业几十年,借给朋友3000万元用于增资扩股,失败后借款不但收不回来,反而有2500万元莫名“飞入别人家”……
增资扩股本是好事,不应成为纠纷“原罪”
吕二是某担保公司法人,其哥哥吕大为其公司员工,为增资扩股,兄弟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郭某借款3000万元用于验资。因郭某更加信任吕大,所以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将3000万元打到吕大账户,吕大成为了事实上向郭某借款的主要负责人。
2016年5月25日,吕大向毛某的账户转入2500万元,备注为“垫付验资款”,用于增资扩股。吕大认为毛某作为新股东,垫付验资款不属于投资用途,而是公司内部验资,验资完成后即可快速归还,因而没有让毛某出具验资款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书,为日后验资款无法收回埋下了第一颗“炸雷”。
2017年增资扩股失败后,验资款退回各股东,毛某收到退款后,却想起了另一件事:2015年吕二与毛某就有过债权债务纠纷,通过法院调解,调解书明确将吕二的合计价值约1500万元的两处房产抵顶给毛某,但这两套顶账房产却有无法过户的问题。
毛某自己吃了亏,却打起了扣押这2500万元退款的主意。首先他找到郭某的父亲,希望将从吕二处受让的两处房产抵顶给郭某,并提出将吕二欠孟某、王某的欠款也从这2500万元中扣除,剩余现金退还给郭某。
郭某在对两处房产的产权证件调查后发现顶账房屋根本无法过户,只是毛某的“甩锅”之举!谈判就此终止,吕大因无法偿还借款,将债权转让给郭某。无奈之下,郭某在区法院依法对毛某提起诉讼。
伪造证据干扰审判,他们怎会如此大胆
毛某在获知郭某起诉后,就开始对法院的应诉进行策划,一系列违法阴谋就此开场!毛某聘请到了一个无良律师,精心策划,伪造了一份“承诺书”,写明:2016年5月25日吕大转入毛某账户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人民币1800万元连本带息用于偿还吕二对毛某的借款。落款时间写成了转账当天。
而后因对金额不满意,毛某及其律师又捏造了一份《情况说明》,则写着:2016年5月25日,吕二委托哥哥吕大向毛某的账户转入2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是连本带息偿还吕二欠毛某的债务,包括1500万元本金与借款期间未结利息以及逾期利息500万元。毛某将此笔款项用于验资。落款时间同样是转账当天。
这两份文件明显扭曲事实,完全为了满足毛某扣押退款的目的,利用吕大没有要求让毛某签定借款协议书和收款收据的漏洞,将“垫付验资款”变为归还吕二债务的款项。吕大始终不同意、更未授权他人在这样的虚假证据上签字,而吕二在毛某多次诱导、甚至是逼迫下签字,并代吕大签名。为郭某的追债之路埋下了第二颗“炸雷”。
吕二出于对郭某和郭某父亲的愧疚,在虚假的《情况说明》签字的第二天,联络远在海南三亚出差的郭某父亲,告知详情,并主动提供了否定第一份虚假《情况说明》的第二份《情况说明》,说明“垫付验资款”的来源,以及与毛某1500万元债务已通过抵顶两套房屋的方式解决,并同意将由吕大为毛某垫付的2500万元验资款形成的债权,依程序转给郭某。吕二还表示愿意在开庭时当庭作证。这份《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日,是真正的签订时间。与第一份《情况说明》捏造的落款时间相差一年之久。
一审、二审认定的“铁案”,凭借伪造证据成功“翻盘”
在一审原告郭某上诉,二审毛某再次上诉的过程中,法院始终对第二份《情况说明》予以采信,认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十分清楚,属于“铁案”类,吕大与吕二系独立的个体,对各自行为负责,吕二与毛某之间的债务应由其本人负担,支持郭某成为毛某新的债权人。
而在一年左右的执行过程中,毛某从未认可判决结果。2018年底郭某突然接到了高院的再审通知,双方提交证据后,再审被申请人郭某对毛某提供的第一份《情况说明》的文书用纸、打印介质、形成时间,以及吕二签字时间等,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真伪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双方对2500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争议很大、吕二又出具了两份内容不同的《情况说明》,裁定追加第三人吕大、吕二,发还原一审法院重审。
事情就此开始变得迷雾重重。重一审法院采信并认定了仅有吕二代吕大的签字的那份伪造的第一份《情况说明》,理由是第一份《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是吕大向毛某转款2500万元当天;第二份《情况说明》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日,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后者证明力降低。第一份《情况说明》被重一审法院采信并认定,作出了与原一审、原二审截然相反的判决。同时不支持吕大与郭某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判决郭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更不可思议的是,被重一审法院认定债权关系的这份毛朗提供的《情况说明》,主张的是吕二欠毛某2000万元(其中本金1500万元、利息500万元)。法院却又同时认定一份2015年的《古玩字画抵偿债务协议书》,使吕二欠毛某的本金提高到了200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不仅认定了第一份伪造的《情况说明》,而且还将《情况说明》中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增加至了2000万元、利息为500万元,将毛某扣押的2500万元垫付验资款全部判为吕二欠毛某的债务金额。
同时认定两份本金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证据,从逻辑上犯了严重错误不说,且这份《古玩字画抵偿债务协议书》的还款,没有任何吕二、吕大签字确认的证据证明或归还借款手续。郭某向吕大、吕二共同借出的2500万元,就这样突然被变成了“别人家的钱”。
2020年底重二审法院开庭,第三人吕二提交了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等重要证据,证明:2017年3月29日首次出现的《情况说明》,前身为《承诺书》;毛某从2017年4月到5月之间,数次通过利诱加口头威胁的方式,不断要求吕二说服让吕大在落款为2016年5月25日的《情况说明》上签字。而吕大始终都明确表示拒绝。由此可见毛某向法院提交的第一份《情况说明》实际形成于2017年5月,且是吕二受毛某胁迫形成的虚假材料,自始至终应是无效的。但法院未就吕二提交的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做出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鉴于当事人经济往来较多,除毛某与吕二1500万元借款本金的债权债务明确外,其余并不确实,应发回重审。
追债之路遥遥无期,2500万元何时真正“回家”
第二次发回重审一审,于2021年3月11日正式立案,郭某除提交了原重二审提交的微信语音记录外,又增加了新的手机录音证据,记录下了毛某、吕二、吕大的真实对话,说明毛某非常清楚吕大签不签字与毛某能否非法占有2500万元密切相关,彻底击穿了毛某在各级法院五次审判中的狡辩、造假等各种卑鄙至极的、性质恶劣的、造假犯罪行为。
同时也证实了毛某聘请的律师毫无职业道德底线,对已扣押的2500万元巨款,刻意制造虚假证据,干扰法院的正常办案。这种用法律当武器指向无辜百姓的行为,让人细思极恐、不寒而栗,应当清除出律师队伍!
因毛某对郭某提交的新证据提出异议,主张对新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仍未开庭审理。
此案至今悬而未决,款项追回遥遥无期!毛某和其律师就不担心造假要承担违法犯罪责任吗?第一份造假的《情况说明》事实经过真的不能查明吗?我们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弄虚作假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郭某的追寻正义之路,终有圆满之时!让我们共同等待,共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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