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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畸高”的机票退改费用 高于票价不合理(3)

发稿时间:2018-05-04 22:25:44 来源:央广网北京

  对于相关条款的删除,胡钢表示,民航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候参照的标准,如果规定过细,有可能会和上位法有直接冲突,因为上位法本身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举例而言,如果消费者方单方要求退票、改签或者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应该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合理违约金。所谓合理违约金,即普通人都能理解的一种最朴素的概念。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如果过高,相关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而违约金额的确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专门有一个定量化的标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反向理解,假设票价为一千元,不考虑再销售情况,按照一般逻辑,消费者最多只支付300元违约金。由此可见,上述所提到的额“票款不足千元,退票退改签的费用却需要一千元”的情况明显是违法的,更不符合常理。

  在胡钢看来,退改费乱象之所愈演愈烈,主要是一些不良航空运输代理企业以及某些互联网销售平台,出于业绩要求,盘剥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介绍,很早之前,航空公司会给1到3个点的销售代理费用。但现在航空公司发现,直接销售的成本会更低,而且会和旅客的联系更加紧密,也能够更好地服务旅客。因此航空公司普遍加强了直接销售的力度。这样一来,相应的航空代理机构的盈利大幅度下降,其支付给机票代理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费用也大幅度降低。在此背景下,有些所谓的航空代理机构以及一些航空机票网络销售平台就会出现“损招”、“怪招”乃至“恶招”对付消费者。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应尽可能直接通过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直接订购机票。

  高额的退改费用到底是收到谁的口袋里了?记者致电航空公司,对方说,这事代理商说了算;代理商则说,他们都是按航空公司规定收取的。有观点认为,目前出现的这些退改签费用畸高等乱象,主要是由于机票代理商没有严格按照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费用规则,而是抱持“谁加价多谁的利润大”的想法收取退改费用导致。

  对此,胡晓认为,问题就出在了第三方,包括网络销售平台以及线下代理等。她强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果遇到此类纠纷,消费者仍有维权的机会,因为《合同法》《消法》,包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于格式条款都有规定,要求采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并且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因此在类似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回头去看订票网站是否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方面是否有提示,这是判断平台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大前提。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确定退改签票收费应当与经营者可能收益减少相适应的原则,不得设定“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格式条款。建议管理部门,一方面要规范特价机票的范围。另一方面,不得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等。

  对于该如何收取退改费用等问题,胡钢表示,针对现在航空运输企业大发展的一种现象,江苏省消保委积极主动地履行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这些年民航发展非常迅猛,各航空公司的盈利能力非常显著。

  目前乘坐飞机出行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4月1日民航要换季,相关的航空运输更加频繁,消费者对于机票的问题就更加敏感。因为民航的竞争其市场化程度相对陆路的汽车运输、铁路运输和轮船运输来说更加激烈,所以它的票价变动更为频繁。在这种变化频繁的背景下,对于消费者有关机票上的消费权益保护就更加重要。

  因此相关的经营者,包括航空公司、网络交易平台、航空代理机构等出具的票价以及相关票务条件等信息应该和航空公司一致,不应该有额外费用,即使有额外的费用,应该有清晰的、准确的、显著的提示。同时所谓特价机票的某些退改签对于消费者权利限制的条款,应当以一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标明,比如特殊的颜色、字体,并且履行相关的举证责任,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民航局包括地方管理局,中国民航运输企业、中国民航消费者事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其职责,更好地规范机票管理,维护每一名旅客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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