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弘说,金融法院相比金融法庭,其优势在于:体现集中管辖与集约管理;处断同类别案件有利于推动裁判标准统一;而专门法院的地位在与相关管理部门合作时更为便利。 上海市快速增长的金融体量背后,是迅速增长的金融纠纷和新类型案件。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金融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其中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88556件,同比上升61.33%,增幅高出全市法院收案增幅48个百分点。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占一审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七成。 吴弘认为,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加强,中国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这使得司法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实际上的创制规则和审判标准的任务。 设立金融法院,使金融审判标准统一化,对于疑难类、创新类金融案件的统一化审理,维护司法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位基层法院金融法庭法官对《财经》记者介绍,设立金融法院是由金融案件的特性与审判规律所决定的。一方面,金融审判具有较强专业性,要求裁判者既懂法律、又懂金融,而专业审判人才的培养须基于一定量级的案件数量与类别;另一方面,当前,金融案件所涉新型交易模式较多,面对新类型案件,各法院之间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权威,更将让金融业无法预期行为的合法性与风险性。 另外,吴弘认为,金融中心与自贸区都是高度对外开放领域,在投资、贸易结算以及货币跨境流通方面,比其他地区更自由便利,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更为前沿、新颖,所产生的纠纷更国际化、复杂化,司法裁量必须与国际规则接轨。 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可行性研究逐渐得到官方重视。2016年6月,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组织一次学界与司法界人士的小型研讨会。 参加那次会议的吴弘回忆,会上对金融法院的可行性进行讨论,也争议了设立的组织法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因此需要做出特殊程序安排。参会人员讨论过几种方案:一是参照当时已确定在一些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由全国人大专门作出决定;二是可以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经最高法院同意设立自贸区法院,金融法院可与自贸区法院同步建设、合署办公。 当前,设立金融法院已水到渠成。国家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一批专门法院相继设立。上海市法院金融庭的运营实践也积累了经验,并聚集了金融审判专业化人才。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近年来,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3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增长51%,去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达到17.9万件。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到2020年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金融法院是金融中心及其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需求。”吴弘说,金融法院的设立属于“演化式调整”,推行成本和推动阻力相应也小了很多。 上述金融法庭法官也称,金融法院的设立,能够在案件、人才、信息等三方面起到集约化、整合化作用。让现有金融审判人才能够在大量的类型化案件中,迅速成长,统一裁判尺度,增强审判绩效。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形成并发布统一的审判信息,评价、指导金融业实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跨行政区域管辖 “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在法律缺失、监管不明的情况下,司法直接面对很多新问题、新现象,需要及时作出认定与处理,本来是正义的最后防线被顶到了社会治理第一线。”吴弘说。 因此,尽管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对一些新型案件的裁判和法律适用,在互联网时代及司法公开的背景下,会对市场起到警示、示范效应,一方面警示风险,控制风险的扩大和传播,另一方面也影响类似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置。 《草案》公布前,金融法院的审级、案件管辖范围、审判模式广受关注。 学者及律师猜测,金融法院应该是中级法院,受案范围为跨行政区域。 对此,《草案》有了明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级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根据《草案》,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具体包括:上海市辖区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辖区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公布前,学界曾有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是否包括刑事案件的猜测,如今,随着《草案》公布,不包括刑事案件的“二合一”模式已趋向明确。 吴弘建议,由于市场实践中存在不少刑民不分的案件,把刑事与民事案件统一管辖更适合需要。金融犯罪的刑事审判要对应设立金融检察院(目前上海市检察院与部分区检察院设有金融检察部门),除批捕起诉外,其还负有防范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民事行政监督、金融群体权益维护的公益诉讼等职责。 “金融法院覆盖金融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应该是未来的一个方向。”吕红兵说,但因覆盖刑事案件需要匹配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还需要由制度细化设计”。 (本文首刊于2018年4月3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