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为了推进调解结果落地,《意见》明确: 1、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3、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周强强调,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切实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把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司法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机制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动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和信任,引导当事人在自愿选择基础上主动运用行业调解平台,实现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 刘士余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在出席会议讲话时表示,做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强化服务意识。 刘士余要求: 1、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党委和党委书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亲自到一线调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调解工作者要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在调解中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要主动向法官和律师请教。对于法院开庭审理相关证据纠纷案件的,要积极联系旁听,积累相应的经验。 3、要注重引导广大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化解在调解范围内。 4、要坚持调解公益服务定位,发挥好就近调解、及时调节的优势,建立健全灵活高效亲民便民的纠纷化解机制,务求调解工作接地气、求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