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林业专家李青松我觉得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中国森林公园以及森林旅游的运作提供了很好的一个范例,它这个模式非常好,符合现代林业发展的方向。最高法院判决的结果有两个进步,一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二是生态文明的进步。 一些国家的政策,该享受到的没享受到。有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对于这些民营企业经营的这些范围,有所选择,或者是消极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这都是不应该的。如何应对这些?有监察的渠道,也有法律的渠道。 广东能有这样一块地方,非常不容易。生态它是不可替代的,生态是不可复制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是不能做比较的。 中国森林公园研究先驱、清华大学规划院副总规划师王兴国观音山这个历史情况,我略知一二。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有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必须在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前提下,这个是最重要的。而观音山十几平方公里的面积,可以说它在珠江三角洲是绿色之肺,也可以说是东莞之肺,所以它的生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林业局派了专家组到实地进行了考察,然后经过二十多位专家共同投票的情况下通过的。 国家森林公园批复以后,在各种不利条件下,跌跌撞撞搞了这么多年,能够挺过来,应该是为之称道的。解决了300名职工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护了生态环境。 第一,建议始终把保护资源放在第一位,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包括人为的破坏和森林防火,病虫害的防治,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一定把它放在第一位。 第二,对于已经发生的对观音山经营有危害的,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事情,还是应当坚决立案调查,前提就是有证据。涉及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那就以不作为进行诉讼。凡是违法的,那就必须要通过法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秀玲观音山这个事件,我们关注很久了。三大工程中他们全力救济,有广东省林业局出具的一些文件,有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一些文件,有相应的一些证据,到了地方往往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2012年因为工程急于施工,没有办理相应的后补手续,居然强行把公园员工隔离起来,在短短时间内强行的施工,造成既定的事实。 现行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事实上有的公司有政府的背景,又打着公益的名义在作业,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很多违法的强行施工的现象。当时在施工之前,他们也找当地政府开了一些协调会,甚至甩出这样一些话,“我们这项工程是一定要进行的,你打官司去打,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不过非常可喜的是这个国家森林公园还是在非常不正常的环境下,求得了目前这样一个生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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