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说2013061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
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
,
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
根据
《
证券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及其他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
包括
创业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
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
产
品
,
或者
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
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
应当遵守法律
、
行政
法规
、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
,
勤勉尽责
,
审慎履职
,
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
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
科学有效评估
,
充分揭示风险
,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
,
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
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
并对
违法违规
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
,
听取2
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
,
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
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期货业协会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
、
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3
(八
)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