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
提
供
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
,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
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
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
)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
全部限制内容
;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
、
警示
,
内容10
应当真实
、
准确
、
完整
,
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语言应当通俗易懂
;
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
本办法
第十二条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
的告知
、
警示
,
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
通过互联网
等
非现场方式
进行的
,
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
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
,
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
,
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
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
,
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
信息
,
包括
本办法
第十
六条
、
第
十
七
条规定的产品
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
等
,
自行对该信息进行
调查核实
,
并履行
投资者
评估
、
适当性匹配
等适当性义务
。
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
、
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11
委托销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