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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2013061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

发稿时间:2020-04-13 01:31:23 来源:财经界

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
风险等
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7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
存在下列因素的
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
存在
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
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
因无公开交易市
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
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
因结构复杂
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
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
涉及面广
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
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
存在市场差异
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
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
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8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
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
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
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
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
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
追加了解相关信息
告知特别的风险点
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
主动
调整投资者分类
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9
(二)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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