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按规定
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
者
所提供服务信息
或者履行分级义务
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
条
、
第十七条
,
未按规定
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
的;
(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九条
,
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
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
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
第15
二十
六
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未构成
《
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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