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
务
、
投资知识和经验
、
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
对
其
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5
符合本办法第
八
条第
(
四
)
、
(
五
)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
,
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
,
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
000
万元
,
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
00
万元
,且
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
、
期货
、
黄金
、
外汇等投资经历
的
除专业投资者外
的
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
金融资产不低
于
30
0
万元或者最
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
风险管理
及相关
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
、
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
,
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
,
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
,
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
,
应6
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
更新
,
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
,
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
针对
特定市场
、
产
品或者服务
制定规则
时
,
可以考虑风险性
、
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
,
从资产规模
、
收入水平
、
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
,
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
。
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
,
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
、
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
,
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
,
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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