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
明确投资者分类
、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
、
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
、
方法
、
流程等
,
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
、
分级
,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
、
客户回访检查
、
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
,
以及培训考核
、
执业规范
、
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
,
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
形成自查报告
。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
,
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
、
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
、
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
,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
对匹
配方案
、
告知警示资料
、
录音录像资料
、
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12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
,
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
,
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投资
者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
、
可能
影响其分类
的
,
应当
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
、
不
准确
、
不
完整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经营机构应
当
告知其后果,并
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
,
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
,
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
。
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
的
,
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
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
,
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
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应当制定完善
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
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
行业协会
应当制定完善
会员落实
适当性管理
要求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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