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
风险警示
、
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
包括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业银行
、
保险公司
、
信托公司
、
财务公司等
;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二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
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
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三
)
社会保障基金
、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
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
基金
、
期货
、
黄金
、
外汇等投资4
经历
。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
基金
、
期货
、
黄金
、
外汇等投资
经历
,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
投资
、
风险管理
及
相关
工作经历
,
或者属于本
条
第
(
一
)
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
的
高级管理人员
、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
,
是指银行存款
、
股票
、
债券
、
基金
份额
、
资产管理计划
、
银行理财产品
、
信托计划
、
保险产品
、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
、
投资经历等因素
,
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
应当
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
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
、
资产状况
|